{{ $t('FEZ001') }} 黃巧君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依總統於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(以下稱本法) 第18條第1項規定,落實場所全面禁菸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898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,本局所屬學校機關應落實全面禁菸,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且「不得」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(如垃圾筒附菸灰盒等),以避免受罰。
三、本法相關條文規定,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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