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黃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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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公告「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,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,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」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1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448A號函辦理。
二、對象:於我國境內之全體民眾(含本國及外國之自然人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)。
三、期間: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起,停止適用日期由衛生福利部另行公告。
四、公告對象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配戴口罩,惟有飲食、拍照、不適合或無法配戴口罩之檢查、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配戴口罩:
(一)醫療機構:醫院、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。
(二)醫事機構:藥局、醫事檢驗所、醫事放射所、物理治療所、職能治療所、助產機構、精神復健機構、居家護理機構、居家呼吸照護所、護理之家。
(三)老人福利機構:長期照護機構、安養機構、其他老人福利機構。
五、共告對象應遵守公告所列事項,如有違反者,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,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,由地方主管機規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。
六、不服本處分者,得由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衛生福利部,並由衛生福利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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