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雙語教育學校 Taipei Municipal Xinhai Bilingual Education School

學校公告 Announcement

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」業奉環境部113年8月29日 以環部氣字第1139109483號令訂定發布

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」業奉環境部113年8月29日 以環部氣字第1139109483號令訂定發布,檢送發布令影本 (含法規命令條文)、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

 

一、依據環境部113年8月29日環部氣字第1139109483D號函辦理。

二、為鼓勵碳費徵收對象加速並大幅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,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(下稱氣候法)第29條第1項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、採行負排放技術、提升能源效率、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,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,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。爰環境部依氣候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」,其要點如下:

(一)法源依據。(第1條)

(二)依本辦法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之事業。(第2條)

(三)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檢具之文件及計畫內容。(第3 條)

(四)申請自主減量計畫可採行之減量措施。(第4條)

(五)可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規定。(第5條)

(六)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。(第6條)

(七)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核定事項及 申請變更之規定。(第7條及第8條)

(八)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提交期限、內容及查核方 式。(第9條及第10條)

(九)事業適用優惠費率之規定。(第11條)

(十)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查核後,命事業限期改 善之事由及廢止已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規定。(第12條 及第13條)

(十一)未達指定目標執行進度或自主減量計畫經廢止,事業 應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。(第14條)

(十二)自主減量計畫相關資料之保存規定。(第15條)

(十三)因天災、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之展延規定。(第 16條)

(十四)減量效益申請及核算之規定。(第17條)

(十五)本辦法施行日。(第18條)


{{ $t('FEZ013') }}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9-10|

{{ $t('FEZ005') }} 82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