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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」業奉環境部113年8月29日以環部氣字第1139109393D號公告發布,檢送環境部來文、公告影本、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各1份
一、依據環境部113年8月29日環部氣字第1139109393D號函辦理。
二、碳費徵收對象(以下簡稱事業)因轉換低碳燃料、採行負排放技術、提升能源效率、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 室氣體減量措施,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,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,環境部爰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第2項訂定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」,分別訂定事業目標年指定目標及年度指定目標,並明定目標年及基準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之計算方式,摘要如下:
(一)指定目標:
1、目標年指定目標:設定目標年指定目標,供事業推估於目標年以前須減量之溫室氣體總量,並納入其自主減量計畫據以執行。
2、年度指定目標:因碳費係以年度方式繳納,而事業是否享有優惠費率據以繳納碳費,須視其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於年度溫室氣體之減量成效。
(二)目標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:為與我國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期程一致,爰訂為119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。
(三)基準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:
1、使用附表1行業別指定削減率者,為110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。
2、使用附表2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者,為107年至111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算數平均值。
3、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查認定者。
(四)各行業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:考量行業別差異性,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別分類,訂定各行業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,以計算附表2固定燃燒排放源之削減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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